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的通知》(云财综〔2008〕187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864号)文件精神,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大理古城维护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开征时间: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征收。
二、收费性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费主体: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
四、征收范围:大理古城重点保护区范围(北至双拥路、南至一塔路、西至大凤路、东至洪武路<原城东路>),面积2.25平方公里。
五、征收对象:在古城重点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征收标准(采取定额与定率):
(一)旅行社行业,根据其接待进入古城的游客人数,按每人次30元收取;
(二)旅行社以外的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收取。
特此公告
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